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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摘要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对于买受人所负担的担保责任,这种担保包括价值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其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指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品质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标的物的瑕疵与交付时存在,(2)、须买受人于合同的订立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若买受人与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标的物有瑕疵,则因买受人已自愿承担了标的物瑕疵的风险,不成立物的瑕疵担保风险。但是,若出卖人与出卖时保证标的物无瑕疵,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物瑕疵的,则虽买受人有重大过失于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也仍负瑕疵担保责任。(3),须买受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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