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物的
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
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
瑕疵对于买受人所负担的
担保责任,这种担保包括价值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其所出卖的
标的物不存在
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指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有应有的
使用价值;品质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
保证的品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
条件;(1)、须标的物的瑕疵与
交付时存在,(2)、须买受人于
合同的订立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若买受人与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标的物有瑕疵,则因买受人已自愿承担了标的物瑕疵的
风险,不成立物的瑕疵担保风险。但是,若出卖人与出卖时保证标的物无瑕疵,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物瑕疵的,则虽买受人有重大
过失于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也仍负
瑕疵担保责任。(3),须买受人于规定的
期间内就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