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税种相比,财产税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税的税源充足,收入稳定。
2.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收负担较难转嫁。
3.财产税在功能上与所得税相辅相成。
4.财产税大多属于地方税,在税制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
根据征收范围和课征方式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两大类。
1.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按其综合计算的价值进行课征的一种财产税。理论上是如此,但现实中一般财产税并非将纳税人所有的财产都作为计税依据,在课征时通常要考虑到对一定货币数量以下的财产和纳税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免税,以及负债的扣除,有的国家一般财产税中还规定了起征点。目前,世界各国的一般财产税大致有三种类型:
(1)名为一般财产税,实为有选择的财产税,如美国现今的财产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2)规定免税项目,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为计税依据,设免税扣除及给予生活费豁免,采用比例税率的一般财产税,如德国、荷兰等国就实行这种财产税。
(3)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值额为计税依据,采用累进税率的一般财产税,如英国、印度、瑞典等国就推行这种类型的财产税。
2.个别财产税。也称特别财产税或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某种财产单独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如对土地课征的土地税或地产税,对房屋课征的房产税,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等均属于个别财产税。个别财产税在课征时一般不需要考虑免税和扣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别财产税呈现着合并的趋势,税种日趋减少。
(二) 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根据课税对象形态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大类。
1.静态财产税。是对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的财产税。如地产税、房产税等均属于静态财产税。其特点是在征收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性,通常是定期征收,如房产税一般都是实行按年征收。
2.动态财产税。是对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产按其价值所课征的财产税。如遗产税、继承税等。动态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前提课征的,其特点是在财产交易时一次性征收,如遗产税是在发生遗产继承行为时一次性征收。
(三)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
根据财产存续时间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两大类。
1.经常财产税。是指每年要按期课征具有经常性收入的财产税。这种税收通常占财产税收入的极大部分。
2.临时财产税。是指非常时期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临时课征的财产税。如政府在国家遭遇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偿还债务等非常时期,为筹措经费,大多要征收包括财产税在内的各种临时税。临时财产税所占的比重一般不会太大,但税率可能比经常财产税税率要高。
(四)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
1.从量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应税财产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财产税。其特点是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其拥有财产的数量,而与其财产的价值无关,因而从量财产税一般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2.从价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应税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财产税。其特点是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视其所拥有财产的价值大小而定,从价财产税通常受价格变动的影响较大。从价财产税又可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增值税。所谓财产价值税,就是按财产的全部价值计算课征的财产税。在现实中,财产的计税价格又有原始价、重置价和市场价之分。所谓财产增值税,是指按财产的增值部分计算课征的财产税,即只对财产的现值超过原值的增值部分征税,而不考虑财产的总价值或财产净值。
财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它的设立比商品税和所得税要早得多。
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于1892年创行于荷兰,以后德国、丹麦、瑞典、挪威等国相继依法开征了财产税。
19世纪末以来,随着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兴起,财产税已从各国税法体系中主体地位退居到从属地位。现今各国的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土地税或地产税等。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特定行为税下一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