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
所有权:法国公产的基本制度,
行政主体对供公众
使用的
财产,不能
作为所有权的
标准,
行政主体不享有对公产的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只有保管的
权利,后来一些学者认为,公产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财产,是一种集体财富,需要充分发挥集体财富的经济效益,否认行政主体对公产的所有权,不利于行政主体开发
公共财产,但公产所有权有不同于民事所有权的特点,公产负有公共利益的使命,行政主体对公产所有权的行使,只在供公众使用或
公务使用的范围内才存在,因此,公产所有权称之为“提供公共使用的所用权“行政主体对公产的利用、
收益和
处分都必须符合财产的公共使用目的的限制。――――《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总主编,邹喻,顾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