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修缮和重建房屋的
权利: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负有修缮的
义务,因出租人不及时修缮而给承租人或
第三人造成
损害时,出租人应负赔偿
责任。但这一责任不属于
合同责任而属于
侵权责任,只有在因出租人不及时修缮房屋致承租人依约
使用房屋而由出租人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时,出租人的责任才属于
合同责任,当然也会发生责任竞和,出租人无力修缮房屋的,可与承租人合修或由承租人代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从房租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但因承租人的
过错而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
赔偿损失,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大修而致承租人不能在房内居住时,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承租人,以使承租人解决
期间的临时住房,在
房屋修缮后,仍应由承租人继续使用给房屋。但在房屋确有修的必要时,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重建的房屋仍为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
条件下有
优先承租权。出租人未对原承租人为通知而使其未能行使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的可以请求
撤销出租人与他人订立的
租赁合同,主张自己的承租权。------------《
民法》第482页,魏振瀛,第一版,北京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