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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修缮和重建房屋的权利

摘要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修缮和重建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负有修缮的义务,因出租人不及时修缮而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这一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而属于侵权责任,只有在因出租人不及时修缮房屋致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而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时,出租人的责任才属于合同责任,当然也会发生责任竞和,出租人无力修缮房屋的,可与承租人合修或由承租人代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从房租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而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大修而致承租人不能在房内居住时,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承租人,以使承租人解决期间的临时住房,在房屋修缮后,仍应由承租人继续使用给房屋。但在房屋确有修的必要时,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重建的房屋仍为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人未对原承租人为通知而使其未能行使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的可以请求撤销出租人与他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主张自己的承租权。------------《民法》第482页,魏振瀛,第一版,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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