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例外情况的
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合同法》的22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
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
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依此规定在例外的情形下出租人的
瑕疵担保责任不能
免除。由于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融物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其主要
义务是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收益,基于
买卖合同产生的
权利、义务,除由出租人承受支付货款和取得
标的物的
所有权外,其余几乎全由承租人承受,所以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对于
标的物的
瑕疵不宜负
担保责任,在一般的
条件下,
合同中有对出租人的“瑕疵担保
免责条款”。《合同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