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实施行为人以专利权的限制作为其抗辩理由时,该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享有对发明创造的排他性独占权,倘若这一权利受到侵犯,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要求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本国的实际情况,专利法还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必要限制。
这些限制在中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为下列情形:
(一)专利用尽后的使用和销售:
"权利用尽"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原则。专利法领域的权利用尽即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投放或允许他人投放在一国市场以后,该产品在这一国家的使用或进一步销售,专利权人无权阻止。因为专利权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就该产品而言,他的权利已经用尽。
在对专利权的若干限制上,权利用尽是最常出现一种,一些国家在专利法中明文指出这种情况。大多数国家都普遍承认这种情况。对此项限制性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专利用尽不适用于产品的制造
(2)专利用尽具有地域性
受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影响,专利用尽仅适用于一国境内,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在一个国家因合法销售而发生的专利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的专利用尽。
(二)先用权人的制造、使用和销售:
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如果第三人的使用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就不属于被禁止的范围。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都允许纯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作为侵权之例外。从而保证科研机构能方便和有效地进行研究试验。免去他们与专利权人协商、支付费用而耗费时间和财力。同时,单纯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专利的,并不会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发生影响,无损于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