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专指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主要指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制度,即政府专门机关的保险监管。
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狭义的保险监管一般专指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主体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主要指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制度,即政府专门机关的保险监管。
1.保险业的特殊性
保险业的特点在于它的负债性、风险性、保障性和社会性。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它的长期性、射幸性、技术性、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性。
3.保险市场的特殊性
保险市场的特点在于它的开放性、竞争性。
所谓保险监管体系是指保险监管主体、保险监管对象、保险监管活动等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系统。
(一)政府保险监管体系与非政府保险监管体系。
(二)政府保险监管体系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保险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体制、保险监管内容和保险监管方式等。
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保护投保方和被保险方的利益
(三)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现状编辑本段
1998年11月18日,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客观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保监会还在全国省会城市和深圳设置了31个直属派出机构——保监局,形成了独立的集中的保险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