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
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因此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求偿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保险代位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被保险人转移赔偿请求权为先决要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就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
对象是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有限制。
“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若第三人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可享有向保险人和第三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赔偿后,可在其给付范围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若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未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时,则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就不足部分仍享有请求权。
若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不能同时满足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之外的求偿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时,则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此时应当遵循“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即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优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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