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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求偿权

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目录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编辑本段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点编辑本段



  (1)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

  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因此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求偿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保险代位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被保险人转移赔偿请求权为先决要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就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

  对象是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但有限制。

  “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编辑本段



  保险事故发生后,若第三人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可享有向保险人和第三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赔偿后,可在其给付范围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若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未能完全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时,则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就不足部分仍享有请求权。

  若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不能同时满足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之外的求偿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时,则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此时应当遵循“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即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优先行使。

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义务编辑本段


  A.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法》第48条

  B. 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求偿(如出庭作证等)

  C. 不得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和因其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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