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代位权

  代位权

摘要

   代位权

目录

一、代位权的概念编辑本段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编辑本段



  代位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②债务人享有权利却不积极行使,并且不及时行使权利将有丧失的可能。③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④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凡属于债务人行使的专属权,以及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的行使编辑本段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设立债的保全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若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在我国,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编辑本段



  代位权的行使,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不受影响,其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但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债的保全下一篇保证的概念及种类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