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商事主体是否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也有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这是德国商法典规定的一种分类,具有鲜明的德国特色。
这种分类方法虽然有很大影响,但长期以来颇受争议。其对商人的分类复杂难懂,不合时宜,第1条第2款所列的基本商事行为在种类上不科学,又未完全覆盖服务行业,而且把商事登记分为两种不同效力也缺乏理论根据。
1998年修改后的《德国商法典》在立法上对这种分类方法有所变更,可以说,摒弃了以往许多复杂难懂、不合时宜的概念,反映了德国商法的现代化变革。按照修改后的商法典,商人身份的确立仅取决于两个要素:一、企业必须是经营性的企业(而无论什么范围的经营);二、该企业在种类和范围上有以商人进行经营的需要。这样,每个经营性企业都被当作商人看待,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以商人方式活动的需要。
法定商人,也称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注册商人,也称应登记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
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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