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学说,源起于19世纪德国,由当时较为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拉班德、奥托·迈尔提出。他们认为,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中,存在一般权利义务关系和特殊关系。一般权利义务关系受法治主义的约束,即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等行政法原则。然而,在学校管理、监狱及其他设施管理、公务员管理以及兵役管理等领域,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不受法律的调整,即不适用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等原则。针对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犯人、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等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发布调整特别权力关系的规则,也可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人权受到一定制约,在形式上不要求有严密的法律依据,司法救济也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