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
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
财产享有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
权利。集体组织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
法律上的表现。其享有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集体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
公有制的组成部分。集体组织所有权对集体所有制起着巩固和保护的作用,在我国
财产所有权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集体组织所有权在法律上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各个集体组织的财产,都分别属于各该集体组织。不同于
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多种多样:既包括农村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乡镇企业等,还包括城市中的城镇集体企业、合作社等。一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
不动产和
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与该集体所有权相关的如下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
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
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另一方面,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只有它才能
作为该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它的成员个人不是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无权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如果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
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
第三,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
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