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给付
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
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
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
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
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
解除合同
按
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
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
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与
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
行为构成
违约时,应负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