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
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
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
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
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
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
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
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
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
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
拒绝履行自己的
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
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