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例如,合同诈骗罪,其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2003年8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