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动投靠敌方营垒,为敌人效力;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战争期间误入敌占区,但主观上没有投奔敌方营垒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虽被敌人捕获、俘虏,但没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都不构成投敌叛变罪。
2.区分投敌叛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敌叛变罪与投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区分投敌叛变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3.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根据刑法第108、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