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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汇罪

摘要

 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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