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是指采用欺骗的手段,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购买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外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购买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3)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以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从重处罚。
2.明知是用于骗购外汇而向行为人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骗购外汇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数额和情节分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