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和变相肉刑,是指拷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方法,如罚站、罚跪、冻饿、日晒、雨淋、连续审讯不准睡眠,等等,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堪忍受肉体和精神痛苦的情况下予以供述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采用诱供或者指名问供的方式获取口供,但是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刑法第94条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如果是非司法工作人员私设公堂,进行非法审讯,使用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构成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但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