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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摘要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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