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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斗殴罪

摘要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状态;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斗殴双方往往事先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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