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寻衅滋事罪与伤害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动机不同。前者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因此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后者往往是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因此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以强凌弱,占便宜或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也不在意财物的价值;而后者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抢劫被害人有价值或者所有的财物。
3.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对象虽然也包括妇女,但其行为方式中不包括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而后者往往是为了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事出有因,企图用聚众闹事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以达到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