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舞弊枉法,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查处行政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却违背职责不予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知其执法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故意不移交。
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