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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特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及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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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被告的答辩下一篇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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