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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对适用简一易程序提出异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人笔录。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仍然从人民法院最初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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