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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摘要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大都是一些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因此,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该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尽可能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但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手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生效后,人民法院仍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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