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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摘要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
为便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在普通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不仅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而且在开庭审理时,还应当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在简易程序中,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做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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