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
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
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
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
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
2.投资人
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
委托书和
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
企业法规定的
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