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
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
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
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2)秘密性。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
物权,但不受
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需当事人做任何
意思表示,也无须在
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
(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原因发生才消灭。船舶的合法
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
债务无
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限制这种
权利,
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这项规定是对传统海
商法的一项突破,非常有利于对船舶买受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