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
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
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
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
担保物权。
2.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
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
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
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2)秘密性。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但不受
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需当事人做任何
意思表示,也无须在
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
(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原因发生才消灭。船舶的合法
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
债务无
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限制这种权利,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消灭。这项规定是对传统海商法的一项突破,非常有利于对船舶买受人的保护。
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海商法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主要有以下五项:
(1)
船长、
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
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
侵权行为产生的
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
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1)至(5)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所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后发生而先受偿的原因是,后发生的救助保全了船舶,也保全了先发生的救助的成果,使得先发生的各项
债权有可能得到
清偿,因此保全他人者应优先于被保全者受偿,这被称为“倒序原则”。
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船舶
灭失。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消灭。船舶灭失足指船舶沉没、
失踪或拆解完毕。
(2)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且,这里的1年
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中断。
(3)
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上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作为优先权的一种,船舶优先权还会因为债权清偿、弃权、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
主权豁免等原因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