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
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属于
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年龄、
辨认控制能力、身份等属于
犯罪主体要件的要素;故意、
过失、目的等属于
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与理解,有赖于对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如果对某个构成要件的要素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就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所以,正确认识与理解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识构成要件乃至
犯罪构成的前提。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编辑本段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编辑本段
按照
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
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
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
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编辑本段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
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编辑本段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编辑本段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例如,根据通说,“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就是
盗窃罪的不成文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