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目的
虽然不具有故意与
过失的
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故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故意以外,还要求特定的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
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是指
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
危害结果的希望(第一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希望他人
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二是指在
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者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结果),如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
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等。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
状态,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这里所讨论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犯罪目的,研究这种目的的意义如下:
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
标准之一。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其他犯罪,如
赌博罪必须“以
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称为
目的犯。
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仅成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影响
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