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ing Women and Children,中国
刑法罪名。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
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利和
人格尊严。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上是
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
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现任年龄、具有刑事现
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根据中国《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
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
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
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
亲属重伤、
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