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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权

摘要

    人身自由权:人身不可侵犯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指前者指人身不受拘捕和不受侵害的自由权利;广义还包括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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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的概念编辑本段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编辑本段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的特点编辑本段



  一是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二是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是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四是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编辑本段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人身自由权的构成要件编辑本段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依据中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确认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结果。

  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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