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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主权

摘要

   婚姻自主权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作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和干预的权利。它是一种与认识不可分离的权利。婚姻自主权本属于自由的一种,因其特殊重要性,立法者将其与其他自由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指自然人依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包括结婚与否、与谁结婚、何时何地结婚等。复婚自主权和再婚自主权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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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编辑本段

    中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离婚自主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利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规定了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主要行为:(1)买卖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金钱和财物为目的,包办他人强迫结婚的行为;(2)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不顾第三人的意志,自作主张,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童养媳、娃娃亲;(3)其他方式,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离婚、族人干涉寡妇改嫁或强迫寡妇改嫁、干涉族内同姓结婚、一方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或离婚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以违反本人意愿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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