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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办婚姻

摘要

Marriage upon Arbitrary Decision by any Third Party,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包办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严重地侵害公民婚姻自由权利干涉婚姻自由,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行,属于无效婚姻。包办婚姻随着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产生,长期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罗马法规定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婚必须出于家父之命,否则不能成立。日耳曼法规定结婚必须取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印度古代法规定了不同的结婚方式,依何种方式结婚都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中国古代社会盛行包办婚姻,礼制和法律都赋予父母等尊长享有主婚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源于周代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为包办婚姻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规定了主婚权。《唐律疏议·户婚》规定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婚姻自由成为法律原则,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办强迫的性质,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结婚,应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办婚姻是违法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法律制裁。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依据中国《刑法》第2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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