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Preside Over a Wedding Ceremony,指父母等其他家长有权
决定并包办子女
婚姻大事的
权力。主婚权盛行于中国古代社会,封建伦理和
法律都确认并赋予了家长对子女的婚姻享有主婚权,即婚姻的成立必须经过家长同意,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
亲属,对其直系卑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的主婚权。西周时期
周礼就对婚姻的成立作出规范,要求婚姻必须是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建立的。男女婚配必须听从家长的安排,经过媒人周旋,
婚姻当事人自己不能作主自己的婚姻。主婚人由父母等长辈
血亲担任。唐代以前,主婚人由父母祖父母直系尊亲属担任。唐代以后扩大到其他亲属,即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兄、姐,也可为主婚人。家长既然享有子女的主婚权,同时相应地承担着婚姻的
责任。《唐律·户婚》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明律·户律》规定:“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由于婚姻涉及家族的延续,与家族利益相关,家族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婚姻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的规定。所以,家长享有的主婚权,对子女而言是家长的
权利;对家族、社会及
国家而言,主婚权又是家长的
义务和责任,如果违反法律,家长首先得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