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
1.已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期间的
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
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
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
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