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
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以及单独适用
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
民法院
审理期间,
被告人被
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
法院对其判处的
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
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和委托的
律师有权申请
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
决定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