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期间
1.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2.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
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后,除有碍
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
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
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
受理的
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