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间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案件,可以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
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
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
公安机关负责
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