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清算组亦称清算人,系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意思表示。
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虽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仍被允许实施。所以,法律上将以清算组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称清算法人。
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法,因法人终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
法人在被依法撤销时,清算组成员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
在任意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选任;
法人破产时,清算组成员的选任依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若有不正当行为或不能胜任清算事务的,可由选任者解任。
清算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诉应诉;清查法人账目和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申请破产;申办法人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