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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裁决

摘要

 部分裁决 :是指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关于货币款项争议实体问题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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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裁决的法律适用编辑本段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2000年10月,李某在工作中摔伤,造成其左腿股骨多段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70多天后仍未治愈,后出院在公司休养。因该公司有关医疗费用未予落实,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并落实伤残待遇。不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给付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安装限公司先行支付申诉人李某1500元的医疗费用,落实伤残待遇,并特别注明:被诉人对先行给付裁决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先行给付裁决 向人民法起诉

分析



  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给付仲裁裁决书》从裁决事项上看,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以下3种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 职工患病,在规定 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显然是从维护李某合法权益出发,适用部分裁决程序裁决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李某部分医疗费。部分裁决程序的特点:一是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二是企业不执行,职工可在全部争议处理完之前先依此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因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该案的其他问题,并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适用部分裁决程序审理案件适当,但其作出的《先行给付仲裁裁决》的仲裁文书不够准确。主要理由:一是该仲裁文书不属于原劳动部制定的 34种仲裁文书范围;二是“先行给付”与“先予执行”比较类似,但后者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三是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部分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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