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alidity of Law,
法律效力的终止。
法律的效力,始于创立,终于废止。法律一旦失效,其原来设定的
权利或
权力随之消失,原来规定的
义务或
责任亦同时解除。一般来讲,法律终止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况:(1)新的法律文件代替同样内容的原有法律文件,同时在新法律中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文件废止。(2)新的法律文件公布施行后,原有的同类旧法律文件就自然失去效力。(3)机关裁并,法律已无
保留的必要而失效。(4)法律规定的事项已进行完毕,或因
情势变迁而无继续施行的必要。(5)有关
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修改或废除某项法律或某些条款,从宣布之日起或从该决议、命令所生效的时间起,原有法律文件或原条款即停止生效。(6)某一
法律制定时即规定有该法的生效
期限,或者规定在特定
条件下适用。如果期限届满,或者特定条件已不存在,该项法律便自然终止生效。就方法而言,法律失效有两种方法:(1)
明示废止。分为:①由
立法机关通过
立法程序予以废止;②法律因施行期限届满而由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自然废止,不必经由
立法程序明令废止。(2)
默示废止。分为:①法律所规定的事项或其施行区域完全消灭,致使该法律失去施行的对象, 则当然废止;②同一名称或同一性质的法律已有新法公布施行,依“后法废止前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废止而失效。但应注意,适用此原则时,后法与前法必须是处于同一
顺位的两个同性质的法律,如一个为
普通法,一个为
特别法,即使在公布上有前后之别,也不得适用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