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
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此说是在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下提出的,认为责任的本质是社会防卫的需要。
犯罪人对社会实施的
危害行为,是其
危险性格的外在表现;社会为了自身的生存,对任何侵害
行为,必须采取防卫手段,即
刑罚,予以制裁。而责任就是实施侵害行为,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负有接受社会防卫
处分的
义务。认为不仅有
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存在对社会的责任问题,即使是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年幼者、精神病人等),若具有侵害社会的危险性格,亦应接受社会的评价而受到社会防卫处分。此说有扩大责任范围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