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 Kelsen,1881—1973,美籍奥地利
法学家,
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
国际法学说的主要问题》(1911年)、《
国家学概论》(1925年)、《国际法概论》(1928年)、《纯粹法学》(1934年)、《
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年)、《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政治理论》(1948年)、《国际
公法原理》(1952年)、《共产主义法学理论》(1955年)以及《什么是
正义》(1957年)等。他认为法学
作为一门科学,只限于研究它的对象事实上是什么,而不是根据特定的价值准则来
决定它应或不应如何。法律的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法律的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
道德理想。法律的科学定义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仅仅表明法律是
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法律是“人类
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法律是由规范构成的,规范并不依赖于任何意志,而是借助于“应当”。一个共同体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
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秩序是依次由“个别规范”、“一般规范”、“
宪法”和“基本规范”所构成的等级制度。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来自于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引出其效力的规范就是基本规范,这一基本规范是各个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凯尔森主张国际法和
国内法的一元论,即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组成一个普遍的法律秩序,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内法律规范从属于国际法律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当类似于国内法与
公司的关系。国际法律秩序以其实效的原则决定着各种国内法律秩序的基本规范,国内法的基本规范只有相对的意义;国内法律秩序的最终效力原因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规范,高级规范决定创立低级规范的程序,即授权一个机关使其
自由裁量而创立低级规范的程序,国际法就是以“授权”的方式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根据;国际法决定着国内
法的效力范围,并与国内法共同组成一个“普遍的法律秩序”,即“世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