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s of Ming Dynasty,明太祖朱元璋时期所制刑典。草创于洪武元年(1367年),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行。其间,洪武七年(1374年)由刘惟谦等所成之《大明律》“篇目一准之于唐”,凡十二篇,三十卷。至洪武二十三年,由于中书省及宰相已废,改由六部分掌相权,故体例为之一变:名例律居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设篇,计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三十卷。洪武三十年,又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其后,总其名曰《大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其篇目总计为:名例一卷,包含
五刑、
十恶、
八议自首、
共同犯罪、并合论罪等;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
分户役、田宅、
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
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分营造、河防。
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
法典,《大明律》集中了前世王朝的
立法成果,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