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Department,前香港殖民地时期兼有
司法行政和检察职能的机构,香港
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仍予
保留,负责香港的检察和部分
司法行政任务,但更名为
律政司。该署
共有270多名
律师及700多名辅助人员。下辖6个科:刑事检控科是最大的科别,主管刑事检控工作;民事检查科,向所有政府部门提供民事
法律方面的法律意见,并在所有
民事诉讼案中代表政府
诉讼;法律草拟科,负责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香港法例;法律政策科,就律政司、
律政专员及政府现时考虑的事项给予法律政策上的意见;
国际法律科,就有关香港前途的法律事宜提供意见;行政科,负责行政、训练及人事等事务。前5个科由专业人员组成,各由一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专员是各科内的最高级律师。律政司总领全部事务,并把若干
权力和职责授予各律政专员代为
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律政司署
改名为律政司,其行政首长改为律政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