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chool,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
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
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
伍廷芳、
沈家本。法理派主张“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以
国家主义为
立法原则,对传统法律中维护家族主义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删改了旧律中的
刑罚制度。对旧律中有关伦常条款的修改遭到了礼教派的激烈反对。法理派还主张引进西方的
律师制度和
陪审制度,也遭到礼教派的反对。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虽然如此,在法理派的努力下,毕竟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
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二千年之久的
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参见“
清末礼法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