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e of Human Rights,指为一定的
道德理想与伦理观念承认与支持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权益这一要领由权威与利益这两个要素组成。这里所讲的权威,既包括
法律的权威,也包括某些
社会组织的章程、宗教的教规以及传统与习惯的权威。这里所讲的利益,既包括物质的利益,也包括人身的、精神的种种利益。离开利益讲
人权是毫无意义的。无论是在一国内还是在国际间,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与斗争,都同一定
权利主体的利益有关。然而,人权又受人们一定的伦理道德的支持和认可。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或可以享有什么样的人权,法律或其他
社会规范应当或能够对哪些人权予以规定和保障,总是受人类普遍认同的某些道德伦理所支持和认可的,其核心是
正义理念、人道主义、
平等思想与
自由观念。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因而不同
国家对应有权利的理解,对
法律权利的规定,对实有权利的保障,又存在一些差别。“利”与“义”构成人权的两种基本成分,是
决定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因素,是推进人权进步的两个重要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