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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的实质

摘要

Nature of Human Rights,指为一定的道德理想与伦理观念承认与支持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权益这一要领由权威与利益这两个要素组成。这里所讲的权威,既包括法律的权威,也包括某些社会组织的章程、宗教的教规以及传统与习惯的权威。这里所讲的利益,既包括物质的利益,也包括人身的、精神的种种利益。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毫无意义的。无论是在一国内还是在国际间,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与斗争,都同一定权利主体的利益有关。然而,人权又受人们一定的伦理道德的支持和认可。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或可以享有什么样的人权,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应当或能够对哪些人权予以规定和保障,总是受人类普遍认同的某些道德伦理所支持和认可的,其核心是正义理念、人道主义、平等思想与自由观念。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因而不同国家对应有权利的理解,对法律权利的规定,对实有权利的保障,又存在一些差别。“利”与“义”构成人权的两种基本成分,是决定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因素,是推进人权进步的两个重要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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